(四)学院复试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统一时间,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各学院应按复试专业和复试人数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每一个复试小组一般应由以本学科教授为主、不少于5名办事公正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同一学科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时间、方式和标准要统一。学院成立的各学科复试小组名单须在复试前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学院复试办法及基本程序必须在统一规定的复试日期之前公布,并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本人。复试过程必须规范操作,切实做好试题保密、复试现场记录(外语口语测试应录音,专业综合面试问答应有书面记录等)工作,并妥善保存备查,确保复试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五)各学院应及时在本学院的网站和公示栏中公布复试的笔试、面试成绩及考生最后成绩排序。
(六)复试成绩不合格(即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和专业综合面试成绩之和低于12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录取
(一)为促进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从2008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开始试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按学分收取学费,实行新型的研究生资助体系。
(二)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各学院总招生计划和奖学金指标;学院根据总招生计划确定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招生计划与奖学金指标,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总分情况(即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的招生计划重新排序,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学院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公示(法学院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公示)。
(四)各学院在报送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需报送拟录取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类考生)第一学年的奖学金类别。
(五)实行录取名单公示制。拟录取名单张榜公示后,公示期满7天。公示期内,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监督小组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考生的投诉。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妥善处理考生投诉,处理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期内,无争议或争议得到妥善处理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公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未能解决的争议,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确定和审批录取名单并由学校统一公布。
五、其它
(一)各学院复试监督组应组织部分复试考生作为观察员参与本学院复试监督工作。遴选复试考生为观察员应在复试考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影响其正常复试。
(二)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自律、认真负责,自觉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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