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制的制度构造
股份制的产生是人类追求制度效率的结果和对传统企业制度的创新。作为一种财产的组织形式,股份制具有积聚资本,分散风险,追求效率的功能和作用,而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程度,又有赖于股份制组织内部权力的相互制衡。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股份制最初表现为商事合伙形式,出资者、管理者、生产者混为一体,合伙人基于出资产生合伙身份,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组织中没有非出资者参与,这时股份制组织的支配权掌握在全体出资者手中,出资人按份共有股份制组织的财产。不过,每个出资者“应有部分并非物之实体的部分,乃系物之所有权之想象的部分,此宜注意者也。”
合伙企业是从原始企业制度时代到现代企业制度时代都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企业制度形式,并以小型企业为其典型形式。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企业形式,与其股份制的机理不无关联。合伙企业具有股份制财产组织的所有基本特征,并且融入了无限连带责任的制度安排。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可以按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可以在出资不同的情况下,经合伙人同意,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股份的性质得以掩盖;在前一种情况下,仍可看出出资人对其出资财产的比例。在对外关系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制度构造源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前提下,合伙人共同拥有资本,共同雇佣劳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只是企业的资本运营权与资本所有者发生了分离。合伙人以全体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与劳动者发生雇佣劳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连带无限责任将合伙人的利益和风险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这种利益和风险的高度同质性,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行使具有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由于合伙企业的决策成本和监督成本相对较低,在占有市场份额有限,且经营规模不大的企业,这种制度结构显然有其独特的优势。
近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将股份制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股份制与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巧妙嫁接,产生了公司的主要制度结构,形成了股东的特殊身份和股权的特别内容。公司的制度结构源于股份制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的出资结构形成了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利益主体的股东投资于公司,将其投资的财产转化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形成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产权关系。股东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亦或股份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公司施加控制或支配。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分散了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分散了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承担债务的责任和管理经营公司的责任。公司追求效率的专业化管理,使股东分散责任成为可能,股东拥有公司,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拥有对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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