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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有关招生政策
(08-4-29 19:16:33)  浏览数:  作者:  来源: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由国家教育部进行宏观指导,各级高教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分级管理,具体实施。下面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与招生的有关政策解释。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类型

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招生包括以下四个类别:

计划内国家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自主联系单位,学校推荐,并负责开出就业报到证。

上述四类根据是否收学费又可以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两种。计划内招生一般不收学费,但招生名额较少。计划外招生通常收取不菲的学费,但好处是招生名额较多。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类型

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左右举行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和综合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宪法,150分)实行全国联考,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是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全国制脱产学习和在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左右举行的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具有法律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法律实践部门在职人员,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语、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下面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况。

(三)初试与复试

全国统一招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

初试一般安排在每年春节的前半个月的周六周日进行。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和综合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宪法,150分)实行全国联考。

2、复试

初试后还要经过复试,才能正式被录取为研究生。复试由各招生单位负责,一般安排在4月下旬到5月上旬左右,各招生单位自行举行。招生单位对考生初试成绩进行登记、统计和测算分析后,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校(院、所)情况拟定复试标准。复试标准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院、所)长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并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和主管部门备案。 招生单位根据拟定的复试标准,将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的有关情况,以及接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考生的情况,提供给系(研究室),由系(研究室)在征求有关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复试名单。最后由校(院、所)长召开有关会议审批确定复试名单。 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委复试基本要求,招生单位拟不复试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将其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对于不符合国家教委复试要求的考生材料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对于个别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教委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招生单位拟对其进行复试的,需上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审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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